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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1-01-01 18:07:00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孙伟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系统是为了方便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规范学校内部经济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与效益而建立的,是学校实现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

第二条  为加强信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规范运作流程,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畅通高效运行;保障和维护学校、银行、持卡人、商户等与校园卡系统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卡务中心),主要职能包括:卡务管理、财务结算、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以及有关信息管理与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卡务中心是我校校园卡管理与服务的专门机构,隶属财务处。

第五条  卡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⒈ 办理校园卡的发行、挂失、解挂、补卡、退卡等业务,包括制卡、信息采集、证卡打印、功能卡制作等;

⒉ 对各个工作站操作员进行授权与管理;

⒊ 校园卡现金充值业务;

⒋ 与银行定期核对圈存机转帐资金的平衡;

⒌ 校园卡资金往来帐务处理、报表打印;

⒍ 根据学生处的要求,做好学生经费授权发放等工作;

⒎ 其它应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有关费用等功能的信息卡片。

第七条  校园卡的功能

校园卡具有校内消费结算和身份识别两方面基本用途。持卡人可以利用校园卡在安装有POS机的场所进行校内个人消费支出,校园卡系统可以提供消费支出的结算服务。校园卡内储存了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学校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和相关管理。校园卡主要有以下功能:

⒈ 食堂就餐、饮水、洗浴等消费结算;

⒉ 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

⒊ 学生奖学金、生活补贴的发放;

⒋ 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身份识别以及费用结算;

⒌ 校医院医疗费结算;

⒍ 上机、网络使用等身份识别及收费结算;

⒎ 校内购物消费结算;

⒏ 其他开发应用的功能。

第四章 校园卡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由卡务中心负责发行和管理,并进行卡片维护、充值、挂失、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园卡按使用类型分为正式卡、临时卡;按使用人员分为职工卡、学生卡。

正式卡为实名制卡,面向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发放,具有校园卡可开通的所有功能。

临时卡面向新生(过渡)、各类临时来校暂住人员发放,只具有校园卡部分功能,如就餐、门禁等。

第十条  校园卡申领

1.职工卡

教职工初次办理校园卡:根据有效身份信息,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集体办理正式校园卡。教职工退休时,不办理退卡手续,但人事处需定期向卡务中心和其他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部门发送教职工退休信息,卡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变更退休教职工校园卡的控制信息。教职工调离我校时,需办理退还校园卡(职工卡)手续;调离教职工如需继续使用校园卡,只能另行申领校园卡(临时卡)。

2.学生卡

学生初次办理校园卡:根据有效个人身份信息,在校生办理正式校园卡;本专科新生入校前,教务处应将新生信息送卡务中心,新生报到时由各二级学院发放校园卡(临时卡)。新生报到后统一拍摄数码照片,待信息齐全、正式卡制作完成后予以换发。

3.临时卡

校内各单位临时人员(含短期培训人员)持单位出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临时卡。

第十一条  校园卡收费

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全日制计划内学生初次办理校园卡(学生卡)制作成本由个人承担;其他人员申领的校园卡(临时卡)时间超过6个月(含)的,需支付校园卡制作成本和手续费,到期不退卡。申领时间短于6个月的,领卡时需支付押金,押金以制作成本和手续费为限;退卡时按月计收租金,在押金内扣除,余款退还;超过6个月的,不退卡,不退押金。

各类持卡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管校园卡,凡因丢失、损坏、污损等原因补办和重办校园卡的,应交纳校园卡工本费。新生由临时卡换发正式卡时如临时卡未丢失、损坏、卡面污损等,正式卡不再收工本费。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应及时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自助挂失方式(圈存机挂失、电话挂失等)或通过卡务中心办理挂失。凡未及时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挂失后遗失卡片者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卡务中心申请补办新卡,原卡内余额转入新卡,遗失卡就此作废。

如在办理补卡手续之前找回遗失的校园卡可以申请解挂,恢复原卡功能和卡内余额。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充值

校园卡充值有如下方式:现金充值;自助终端充值;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充值。

⒈ 现金充值:持卡人可以通过学校设立的服务网点交付现金进行充值。

⒉ 自助终端充值(圈存机):持卡人可以通过圈存机将银行卡存款划入校园卡(划款数额由持卡人在圈存时指定)。

⒊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充值:由卡务中心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将学校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至学生的校园卡内。

第十四条  校园卡密码管理

校园卡设有个人密码,初始密码为“888888”。为防止校园卡丢失后,被别人恶意消费,持卡人应及时到任何一台圈存机上更改个人密码,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密码的用途主要是限制消费限额、挂失时身份验证和其他方面的身份验证。如发生密码遗忘,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挂失。

每张校园卡每次消费超过10元时,或每天累积消费超过30元时,持卡人必须在POS机上按个人密码,密码不正确不允许消费。

第十五条  校园卡冻结与解冻

卡务中心对一年以上不发生消费业务的校园卡进行冻结,冻结后的校园卡暂不能进行消费功能的运用。

若需重新启用,持卡人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进行解冻,恢复其功能。

第十六条  校园卡销户

持卡人离校时,凭有效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卡中余额反存入持卡人银行卡。

在校学生毕业离校,由卡务中心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终止毕业生所持的校园卡各项功能,如确需留校继续使用校园卡的,需到卡务中心办理开通手续,但校园卡只开通临时卡的功能。

第十七条  校园卡为一人一卡,且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拾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支出或使用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均可向卡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

校园卡所有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收费性质为学校性质的收费。

⒈ 学校收费户:包括学费收费户、校园卡收费户、其他收费户。

⒉ 部门收费户: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校医院等学校各主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⒊ 经营商户:主要是各经营服务单位开立的帐户,包括各食堂、餐馆、水房、超市、洗浴中心等。

第十九条  卡务中心在银行开立帐户,各商户按其类型在卡务中心开户。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按学校规定,其收入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定期结转;经营商户预留财务印鉴,其收入由商户开具付款通知书定期到卡务中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商户指定的财务帐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金月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卡务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尽快通知网络中心。

因商户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校园卡系统造成的损失由各商户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经营商户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校园卡系统使用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商户在校园卡系统应用的业务终结,应当在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帐户销户手续。

第六章 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运行系统由学校购置的所有设备,其所有权归属学校,各使用单位有管理、维护和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归各单位管理使用,保修期后的维修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对校园卡系统网络安全负责,确保校园卡网络运行系统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各终端工作站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计算机机房工作管理制度。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来咨询或学习必须经过批准,并做访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校园卡网络系统接入有关设备和终端,确需增设终端设备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网络中心、卡务中心批准。

第八章  部门协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个人申办校园卡,办卡时,其信息资料来源于学校数字化校园身份认证中心。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变动和学生学籍异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身份认证中心通知卡务中心。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生的发卡工作,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校园卡系统作必要的宣传介绍。

第三十三条  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卡的使用权限做出明确界定,卡务中心严格根据各单位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三十四条  使用校园卡用于门禁管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学校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纳入校园卡系统开通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网络中心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校园卡的正常运行,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